在現有污泥處置能力不能滿足需求的市縣,須加快設施缺口的填補。建成縣污泥處置應統籌考慮,處置設施應相對集中。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和空間規劃,配合當地環境衛生、園林綠化、土地利用、園林綠化、生態保護、水資源保護、產業發展等專業規劃。
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規劃的污泥產量,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;短期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前的污水量和進水水質提前適當確定,以充分發揮處理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。
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新建、改擴建,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、同時建設、同時投入使用。污泥處理須符合污泥處置要求,不符合規定要求的,不予驗收;現有污泥處理設施不符合處置要求的,應加快整改,確保污泥安全處置。
建議采用焚燒干燥、熱水解、厭氧消化、好氧發酵等無害化處理方法。鼓勵污泥與廚余垃圾聯合建設處理設施,提高城市有機垃圾綜合處置水平。開展協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時,應充分考慮當地現有污泥處置設施的運行和工藝使用情況。
在治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中,除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外,還應重視碳排放評價。